山东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基本条件

 
 
需具备的基本条件:
 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;
 
依法成立三年以上,一年内未因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受到处罚;
 
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;
 
无境外(含港、澳、台)投资,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;
 
具有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能力;
 
保密制度完善;
 
保密组织健全,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;
 
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、设施、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;
 
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的审查、考核手续完备;
 
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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